(本报20日讯)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技術審查官可在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修正後放寬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範圍,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有助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有效解決智慧財產紛爭,加強保障智慧財產權人權益。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定刑事案件,應向管轄地方法院起訴;智財法院組織法所定行政訴訟事件,由智財法院管轄。期待透過專業審判,加強營業秘密保護,進而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為促進法律見解統一,提高裁判公信力,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應向管轄智財法院上訴或抗告。
此外,因應侵害營業秘密民事案件蒐證困難,增訂當事人負有積極答辯協力訴訟進行義務,以達發現真實及保護營業秘密目的。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如當事人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事實已釋明者,他造否認時,法院應定期命他造就其否認理由為具體答辯。他造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可審酌情形認當事人已釋明內容為真實。在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