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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經濟

立院初審 強制企業有盈餘 應分配加薪

(本报讯)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25號)初審通過「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與《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企業必須提撥定額或一定比率的年度盈餘,做為員工酬勞;但目前許多公司已經準備召開今年的股東大會,即使在這個會期完成三讀,公司章程也來不及修改。因此企業強制分紅,最快也要後年才能實施。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這個會期力推「加薪四法」,經濟委員會二十五號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司章程應該明定,以當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有虧損時,應先彌補。
 
但修法條文並沒有訂定日出條款,現在多數企業已經在籌備召開今年的股東大會,即使立法院在這會期三讀通過,企業也來不及在今年修改公司章程,強制企業分紅,最快恐怕後年才能實施。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江文若表示,將會提出配套,促使企業進快修改章程。江文若:『如果能夠盡早施行的話,我們就樂見有些公司如果來得及修章程的話就立即修章,甚至他們也可以開股東臨時會,就可以盡早實施。原則上我們經濟部也會採取一些相關配套,會去跟公司講說你盡快進行。』
 
另外,《工廠法》初審通過的條文也增訂,工廠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果有盈餘,除了繳納稅捐、彌補虧損,以及提列股息、公積金之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如果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將可處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