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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論壇

立法院臨會不受理倒閣案 大法官認定違憲

(本报讯)立法院於101年7月召開臨時會,民進黨團對前行政院長陳冲提出倒閣案,被認定程序不符擱置。大法官會議4日認為立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違憲,立法院臨時會期間仍必須審議倒閣案。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李玉卿指出,全案緣於立法院在民國101年7月24日休會期間舉行談話會,決定隔天要舉行臨時會,就所得稅、食品衛生管理法等38件法案,沒有提及不信任案。   

 25日臨時會當天,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對時任行政院長陳冲提出不信任案(俗稱倒閣案),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以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69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為由,認為規定不符而擱置。柯建銘等46人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735號解釋並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須在時限內完成,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因此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明顯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爾後,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