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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論壇

內政部讓步:將尊重「公民組合」名稱

(本报讯)對於刁難「公民組合」命名爭議,內政部昨(5)日終於讓步指出,身為社會團體之主管機關,依法對於社會團體申請案件應進行審理,並針對名稱建議修正,但基於人民團體自主原則,如果該團體未參採,仍將予以尊重。
                              

內政部指出,「公民組合」對於內政部回函要求「公民組合」社團名稱應冠上「中華民國」或「台灣」等所屬行政區域,後面加上「會」或「社」等適當文字有所疑義一事,內政部認為,2次回函主要為該會章程所訂的宗旨與任務較抽象不具體及理事、監事名額未設定額等原因,而建請冠以所屬行政區域,是為區隔主管機關及組織區域,屬建議性質。

內政部強調,兩次回函理由主要是該會章程所訂的宗旨與任務較為抽象不明(該會任務僅載「組織公民,建構台灣新民主」),因此請該會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具體說明可行、且能達成宗旨的任務內容,並以條列方式分述,以便於了解團體名稱及宗旨與任務的關連性,及依規定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至於內政部回函建議該會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如「中華民國」或「台灣」),內政部表示,是為了辨明主管機關,才能與地區團體有所區隔。但迄今內政部主管的1萬2,782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即有約146個團體並未冠上國名與行政區域,故若團體堅持使用「組合」名稱,基於人民團體自主原則,內政部仍將予以尊重。團體章程草案的宗旨任務將依法輔導其補件,並將該會申請資料依程序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依規定原則准予籌組。

不過,公民組合發起人林峯正昨日受訪時則表示,內政部如果認為公民組合的宗旨太抽象,他們考慮將「拆政府」列入宗旨裡;如果內政部認為這樣也還不清楚,他嘲諷說,那就乾脆列入「拆內政部」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