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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

故宮:消合社盈餘分配依法辦理

本報9日訊)故宮今天表示,民國90年至97年故宮消合社發放的盈餘分配,完全是依照內政部的歷次解釋函及與故宮的委辦契約辦理。

日前有媒體報導,國立故宮博物院曾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經營,在90年到97年分配給消合社員工高達新台幣1.7億餘元的盈餘。

故宮今天澄清,故宮消合社將90年至97年接受故宮委辦業務之合法盈餘分配給社員一事,並非現任院長所做決定,實為當時歷任(杜正勝、石守謙、林曼麗)三位院長依消合社法所作決定核發。

故宮強調,90年至97年故宮消合社發放之盈餘分配,完全是依照內政部的歷次解釋函及與故宮的委辦契約辦理,並不是社員主動要求,所得也依法納稅,相關分配決議均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在案。

故宮表示,故宮消合社是獨立的社團法人,所涉及民國90至97年盈餘依法屬於消合社的資產,故宮無法強制扣還,仍然必須由故宮消合社召開社員大會討論決定。

不過,為尊重監察院及行政院指示及符合法令規定,故宮要求故宮消合社於103年4月23日召開社員大會,會中作出不收回盈餘的決定,是因為97年以前的盈餘分配經律師的專業審視並無不法,且一旦決定收回,所衍生的訴訟成本及訴訟爭議亦遠非故宮現在消合社所能負擔,故經社員充分理解及討論之後,依「合作社法」第48條規定作出「不收回」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