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人民日报

首頁+設為主頁+加入收藏+RSS訂閱+ 繁体中文+ 線上記者名單

影視娛樂

張韶涵裝潢官司判賠327萬

(本报21日讯)張韶涵8年前委託施姓包商裝潢住宅,因她與母親鬧翻,完工後不願付尾款,遭包商提起訴訟索討。一審判她免賠,但高院認定,張母代理張韶涵口頭議約,為其代理人,逆轉判張韶涵須支付尾款327萬元,全案可上訴。
                       

張韶涵母親95年10月間,與施姓男子以口頭約定方式,成立房屋裝潢工程承攬契約,施依工程進度向張母請款,但96年8月完工後,張韶涵及其母親都不願支付尾款,施憤而打官司向張韶涵索討。張表示,當初簽約的是母親,施應向其索討,況且包商裝修後,造成她家漏水,張韶涵也提起反訴,要求施男賠償700萬元。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裝修過程中,張韶涵曾經陪母親一起看傢俱,與包商討論裝潢事宜,可見張韶涵已將代理權授與母親,張母是「表現代理人」,包商向張追討尾款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