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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焦點

投票年齡降至18歲? 內政部:須透過修憲

(本报讯)反服貿抗爭日前落幕,其中不乏20歲以下的抗議學生,這讓投票年齡是否該由現行的20歲降至18歲再次受到關注。對此,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今天(14日)表示,內政部在2011年就已召集相關機關與專家、學者開會研議,多數人都贊成調降年齡,但為避免引發違憲疑慮,仍須透過修憲來放寬規定。

反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學生日前霸占立法院抗爭,其中不少人是20歲以下的高中與大學生,展現年輕人關心政治、參與社會的力量,也讓投票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的議題再度被討論。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14日受訪時表示,內政部在2011年3月就曾舉辦座談會討論相關議題,多數與會的學者、專家與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認為此舉可擴大保障選舉權、提高年輕世代關心公共議題;但憲法第130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才有選舉權,因此仍應透過修憲來放寬投票門檻。她說:『憲法130條這樣明文,要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那這樣你在法制上面,你用法律來衝撞憲法,可能這樣會有違憲的疑慮。所以大家那時其實有討論到法制作業應該要如何配合的時候,其實很多法制學者還是認為說這部分還是透過修憲,才不會引發爭議。』

黃麗馨坦言,目前大多數國家規定投票年齡為18歲,台灣的確有調降年齡的必要。她並指出,現行「選舉罷免法」規定20歲才有選舉權是配合憲法條文,未來若修憲成功,相關法律都會配合修正。不過,透過修憲調降選舉年齡恐怕不是件容易的事。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案必須經四分之一立委提議,交付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審查;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修憲案,須經四分之三立委出席,且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投票通過;還須超過半數的公民投下同意票,才能通過修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