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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生活

防假撿真盜 撿拾珍貴木必須存證

(本报21日讯)珍貴林木疑遭盜運,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說,無法從運輸者提供的公文證明現場的原木是公文准許撿拾的。若要求合法撿拾的公文註記樹種、量及照片等事證,需修辦法或母法。 

 若是盜採珍貴林木,事關重大,因為檜木等須百年、千年才能茁壯,且台灣檜木是全球品質最好的,價值甚高。因此「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國林內有的珍貴林全是國有財產,擅自取得就會觸犯竊取國有財產刑責。 

 但是漂流木的撿拾在立委要求修法後,疑似出現漏洞。修法起因為民國98年發生88風災,傳有立委質疑漂流木只開放撿沒價值的木頭,紅檜、扁柏等價值高的珍貴林木都被政府註記不得取,即便撿獲沒註記的珍貴林木,也要歸還政府,於是主張修改「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質疑已違反母法「森林法」的規定。 

 中央社台北21日報導,林務局補充,「森林法」第15條,在民國93年修法後規定,出國有林地林木漂出去後,在各地方政府註記後,其他沒註記的林木,可公告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 

 民國99年又修改「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地方政府在災後,於國有林外有漂流木時,在1個月內註記完珍貴林後,其餘公告之後1個月時間供民眾自由撿拾。此後,撿到珍貴林木不用還政府。 

 盜木案炒得沸沸揚揚,但是林務局似仍未掌控現場狀況。楊宏志表示,12日配合調查的林務局人員拍回的照片,是有樹根被撞擊過及樹皮有撕裂痕,且看不到官方的註記,但是照片目前不在台北,已隨林務局長李桃生出差帶去澎湖,無法出示。

他說,協助調查的局方人員,當天所見有輛拖吊車上3根紅檜、直徑60公分、長約5公尺,另一輛卡車上有3根杉木、4根闊葉樹,直徑都是60公分,長度不明,這些樹木都沒有政府的註記。但是林務局羅東林管處受訪時說,現場共18塊樹木。楊宏志再受訪時又說,「羅東林管處當然會比較清楚。」 

 關於報載受調查一方出具放行公文。楊宏志說,有台東縣開放撿拾公告,以及水利署第八河川局核准機具到河川撿拾漂流木的公文。 

 然而楊宏志說,林務局無法從公文內容判斷現場的樹木,就是公文上所陳述可以合法撿拾的漂流木。 

 循上述修法改變,楊宏志說,另訂有「預防及處理竊取侵占漂流木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表」,會由林區管理處及森林警察在合法撿拾現場實施機動查驗,檢查撿拾的內容物及數量。 

 他坦言,上述機動查驗不會留下文書及照片等證據,若要規範所有漂流木撿拾要在公文上留下珍貴林木的數量、樹種及每根珍貴樹木的照片等證據,是可以試著修訂行政規範。 

 不過他說,怕立委又質疑修上述行政規範,會違反森林法准許自由撿拾之意,就要變成修森林法,修改條文中的自由撿拾之意,才能規定民眾依法撿拾後,必須向主管機關註記撿到珍貴林木的事證,以利辦案調查有憑據。